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主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査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査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特种设备安全法》还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査封、扣押;
(4)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5)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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